旅游行程安排补充协议
北京国际旅行社特别提出旅游行程安排补充协议,北京市中国旅行社咨询电话:010-83065018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本旅行社应旅游者(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行程中另付费项目及旅游购物场所,双方必须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字, 此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同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购物店
序号 | 店名 | 进店时间 |
1 | 乳胶店 | 90分钟 |
购物约定:
1、购物系旅游者自愿行为,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意愿,经协商后按照上述购物场所进行安排,绝无强迫消费,旅游者自愿购买;
2、上述购物场所也是当地人购物场所,价格可能存在价差(与其他商店相比或高或低),请旅游者自行甄选,旅行社不承担退差价的责任;
3、旅游者购物时,请向商家仔细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情况,自行决定、理性消费;
4、旅游者购物后请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和书面的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保证书,以书面为准,购买后如需旅行社协助办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事宜,旅行社只负责按照书面售后服务保证之内容协助游客办理而不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售后服务责任由商家负责。
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自费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及自费项目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自费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参加自费项目,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对旅行社予以理解。
我同意《自费及购物项目补充确认》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旅游者确认签字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