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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执行新旅行社报价单规范要求

2019-0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26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5月执行,违规高罚款50万 国家旅游局自2009年五月颁布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后,时隔三年在2012年的五一期间将再次颁布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在2012年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中,重点对违规购物以及欺诈行为作出严厉的惩处,违规高罚款50万,同时对国际旅游业务的开展将放宽条件。 2012年新旅行社管理条例如下: 1、不允许再出现“车游、车观、远观”之类的词语,此种景点不能算做旅游景点; 2、含进行程中的景点(包括免费的)都必须写上游览的时间(几小时); 3、自费景点不写入行程中,另起一行或一项,写清楚自费的名称、项目、价格及游览时间; 4、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购物店的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6、每条行程都要写好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7、住宿:以后不能写“准、同等级”等字样,一律以这个为标准:         准二--经济型酒店(标间);挂二--挂牌二星酒店    准三--高级酒店(标间);挂三--挂牌三星酒店    准四--豪华酒店(标间);挂四--挂牌四星酒店    准五--超豪华酒店(标间);挂五--挂牌五星酒店 8、餐:写清楚全部行程下来含几早几正;早餐____元/人/餐,正餐____元/人/餐 2012年新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强制游客购物高罚50万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 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来赚取非法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国务院令第550号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罚则 新条例有关规定和罚则 旅行社: 零、负团费报价;罚款1~5万 不注明购物自费事宜;罚款2~10万 委托他社零、负团费接团;罚款2~10万 要求导游领队强迫客人;罚款2~10万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0~50万 导游个人: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5万 做低价团、飞单给低价团都有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