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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告

坚决遏制宗教场所过度商业化

2017-11-29   来源:昆明通怡国际旅行社   点击数:715

近日,国家宗教局、国家旅游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对涉及佛教道教场所出现的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诱导胁迫游客烧高香、抽签卜卦等过度商业化问题进行清理整顿。这是继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制止和纠正寺观管理方面出现的“被投资经营”“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等现象之后,又一次出台针对宗教场所过度商业化问题进行清理整顿的文件。

  佛教道教场所和佛教道教文化的商业化倾向是近年来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近年来,本该清净的宗教场所也开始走向功利化,不仅是一些投资者,甚至一些宗教人员将佛教道教场所和佛教道教文化作为商业性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致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利用佛教道教场所和佛教道教文化谋取商业利益的开发行为。一方面,一些地方和投资商看中佛教道教有较大的信众基础,设想将信众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将那些具有历史、文物和文化价值的佛寺道观围成封闭管理、收取门票景区,这种现象在全国已非常普遍;或者为谋取商业利益建造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部分宗教人员在商业利益的诱惑下,或者成为不法投资商的帮凶,或者直接组织和参与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宗教场所原该清净,市场之手本应远离。无论是宗教人员还是商业投资者都不能把信众的信仰变成赚钱牟利的工具。佛教道教等宗教场所过度商业化现象之所以长期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地方政府、投资商、宗教人员等都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就像《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这其中必然会“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长此下去,既“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也“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坚决遏制佛教道教场所过度商业化。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规范佛教道教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商业经营行为。在社会制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支持佛教道教寺观依法和按照宗教仪规开展正常、规范的宗教活动,并允许在宗教场所开设一定的商业设施进行有度的经营活动,如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等。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要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但对于那些违反佛教道教教义和仪规的过度商业行为,甚至不当的牟利行为,则应予以坚决禁止和取缔。

  按照《意见》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对宗教场所存在的商业化问题,依法进行纠正、责令整改,严重者可依法吊销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

  其次,严格对涉及佛教道教场所、佛教道教文化的各类投资和商业行为的审批和管理,坚决杜绝假借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性经营行为。我国佛教道教等宗教文化的发展历史很悠久,留下了很多具有遗产价值的佛教道教设施和场所,很多佛教道教建筑和遗迹都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风景名胜区的主体性资源,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或其他商业价值,也必然会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投资者的觊觎。同时,我国佛教道教的信教群众被一些投资者视为蕴藏巨大商业利益的目标市场,因此,类似滥造滥塑露天佛道造像、假借佛教道教名义举办各类商业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实际都是企图从信众和游客身上牟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了佛教道教场所的“非营利性质”,要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宗教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出租、承包、上市和“股份制”,非宗教人员的个人、企业和组织,也不得租赁、承包、“入股”佛教道教场所和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再次,《意见》要求,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风建设,完善教规制度,引导教职人员遵规守戒”;纠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问题,不断提升教职人员自身宗教修养和文化素质。佛教道教场所要加强自我管理,宗教人员要加强自律、洁身自好。寺观庙宇作为宗教文化的载体和宗教活动的场所,乃清净、出离之所,而身处其中的宗教人员也应该恪守教规。

  总之,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不能把信众的信仰变成赚钱牟利的工具,宗教资源不应该“被产业化”,信众的信仰更不能“被产业化”。从宗教的角度来看,宗教场所本该清净,佛教道教机构自身更应坚持“去商业化”原则,让宗教场所真正自然清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