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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攻略

新疆居民申请往来港澳地区需要办理程序有哪些?

2013-12-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19
[导读]公民因私事申请往来香港、澳门地区,凭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办理程序

 
1、公民因私事申请往来香港、澳门地区,凭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清淅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白底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申请表”,不得使用一次成像相机拍照。
 
(2)申请人身份证明。交验居民户口簿、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表填写内容
 
1、“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内填写申请人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对于少数民族的姓名,按照身份证顺序填写。
 
3、贴上符合要求的出境证件照片,要求是申请人近期照片。
 
4、“户口所在地址”、“户口所属派出所”及“现住址”栏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
 
5、“工作单位”和“职务”栏,应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或不填。
 
6、“申请种类”、“前往地”及“申请签注种类”,必须在相应的“口”内打“√”。
 
7、“港澳地区被探望亲属”一栏,必须如实填写;
 
8、“本人简历”,指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9、“家庭主要成员”一栏,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地址。
 
10、“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往来港澳地区意见的签署,意见直接写在申请表中相应的“口”内打“√”,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三、与出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探亲
 
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如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的,还须交验就业或者就学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团队旅游
 
参加港澳团队旅游的,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须提交旅行社出具的证明材料。
 
3、商务。
 
(1)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6)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签注的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申探望在香港有生育未成年儿童或在香港的配偶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内地父(母)或配偶前往照顾的,可签发一年多次往来香港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2、“商务”签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申请赴澳门3个月多次签注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1年多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商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3、团队旅游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旅游的申请)、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只限定赴香港旅游的申请),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个人旅游签注(我区未开通赴港澳地区个人旅游)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其他签注
 
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6、逗留签注。
 
签发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进入许可批准的最长有效期签发。
 
(2)赴澳门就学,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2年。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五、申请备案登记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费交款凭证),并提交复印件。
 
2、单位员工名单和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3、单位的书面申请、公章式样、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式样。
 
六、证件的收费及颁发
 
1、证件收费: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一次签注、加注每项次20元;
 
(3)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4)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每项次100元;
 
(5)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项300元。
 
2、证件领取
 
(1)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审批机关或到区厅领取的方式,也可选择个人邮寄业务。
 
(2)领取证件时须当场核对护照资料页内容及印鉴。
 
(3)在领取证件登记册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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