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各区市旅游局,各青岛旅行社、青岛旅游景区(点)、青岛导游服务公司:
为规范青岛市“一日游”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行为,根据《旅行社条例》和《青岛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青岛市“一日游”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某旅游景区售票点、崂山一日游售票点、海上免费一日游”等名义在前海一线、轮渡码头、奥帆基地周边、市内道路两侧招徕、拉客的行为,均违反了《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和导游等综合服务的‘一日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规定,青岛市旅游、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物价等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行为。青岛旅行社如有在道路两侧、沿街拉客行为的,将依据《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各青岛旅行社要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组织旅游活动须事先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详细注明《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对违反规定,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将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规定依法处理。要使用全省统一电子品质保障系统的行程计划单,委派手续齐全、具有导游IC卡的导游员办理购买旅游景区门票事宜。
三、导游员上岗时应有合法的委托手续,自觉佩戴导游证,热情为旅游者服务,应配合旅游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导游员不得为非旅行社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代购景区(点)门票,如有强迫代购、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可向公安、旅游部门及时反映。
四、旅游景区(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我市旅游业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