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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业务新改制

2013-1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2805

    今后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需要出具《户籍证明》,也不用找社区民警签字了。

1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根据11月5日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即将下发的《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增加了上述便民条款,以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

《规范》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再出具《户籍证明》,改为信息系统统一查询。

此外,《规范》还取消了办理户籍业务时,需要社区民警签字的规定。

据记者查询,《户籍证明》,一般是指“集体户”的居民,需要户籍资料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打印户籍证明。一般常住居民凭户口簿可办理各项事宜。

户籍业务包含婴儿出生落户、死亡注销户口、购买商品房落户、变更更正姓名、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换发或补领户口簿等多个方面。

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户籍业务办理政策性非常高,并且全区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户籍业务办理的准入条件和所需手续也略有不同,通过长期工作治安总队发现,群众不了解办事流程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户口申报类、迁移落户类以及变更更正类。

为解决群众不了解办事流程和手续问题,治安总队为此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便民举措:

一、要求派出所、户政办理大厅等窗口单位在醒目处公开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向群众明示并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二、要求派出所户籍民警简化办理和审查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凡是群众办理户口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和当场不能办结的,实行办理责任制度,应书面一次性向申报人告知该补办的手续和办结时限。

三、在天山警网(www.xjgat.gov.cn)上公布了户籍、身份证办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群众可通过其业务咨询模块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