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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保局:公款出国旅游追究领导责任

2012-07-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76

出国培训学习考察须占2/3

  经费日程等内容须公示禁止发放国外“零花钱”

  晨报讯北京市人保局昨天发布消息,本市将继续严控借培训名义出国(境)旅游,并明确在外培训总日程的2/3应当用来考察或学习,出国(境)经费、日程安排、培训内容等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此外,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国(境)外零用费,公杂费每人每天10美元。

  领导干部只培训没学历

  市外专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意见》,称本市将对因公出国、出境加强市级统筹力度,避免重复、低层次组团。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计划外的项目一律不能执行。

  单位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数量将受到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培训、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

  为防范“出国(境)培训”变成“公费旅游”,《意见》特别要求,培训团组在外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今后还将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渠道,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境外培训渠道或安排培训事宜。

  对于出现公款出国(境)旅游情况的,将追究团组负责人、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出国培训引入竞争机制

  出国(境)培训派谁不派谁也要“有个说法”。选派时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并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参加培训。

  《意见》还首次明确“应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程序,制定明确、具体的选拔指标体系,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境)等现象的发生。不能安排同一人员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2/3时间须用于学习考察

  《意见》提出,团组在外严格执行课堂学习、对口考察与业务实践相结合的规定,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应不少于在外总日程的三分之二。

  本市鼓励各单位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进行专题培训,使“请进来”与“走出去”合理布局,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受益面。

  禁发国外“零花钱”

  《意见》指出,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费、境外培训费及公杂费等。

  其中,“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对于90天以内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一律不发放境外零用费。

  培训各项内容须公示

  北京本市将建立培训项目公开制度。组团单位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渠道、出国(境)时间、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提高培训项目的透明度,从而在适度范围内接受监督。同时还将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检验培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市外专局每年抽取20个项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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