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及随行家属类
项目名称 | 内地居民赴港就学就业培训及随行家属类 |
受理机关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港澳就业的,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受理申请。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港澳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 |
申请材料 | 1、提交近期免冠照片(标准参考申请表照片标准),填写真实完整的申请表。 2、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或在同一受理机构、持用同一本证件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并交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劳务经营公司代办的,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市(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商务部“备案登记表”或者《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由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是否同意赴港澳的意见。 5、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或者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或者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通行证。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港澳逗留的,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补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
办理程序 | 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 |
办理期限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证件、签注制作工作;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批和签注制作工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港澳通行证或签注的,提交相应加急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加急办理。 对户口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要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
收费标准 |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100元/本; 签注:一年以下(含)多次100元/件,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200元/件,长期(三年)300元/件。 |
审批机关 |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